台州一中专有人打架2死2伤、律师:其他人不用死会坐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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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月16日,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,15日19时,仙居县职业中专有人打架致4人受伤。4名伤者送医救治后,2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,另2名伤者伤势较轻无生命危险。 16日下午,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上仙居县宣传部,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件警方正在全力侦办。 “目前警方已立案,事件详细情况需等调查结果出来后,我们会第一时间公布。” 学校周边商铺经营者表示,事发当天有2名社会闲散人员翻墙进入学校,其他闲散人员则是从校门进入,对校内学生进行了殴打。

  这些细节值得注意: 学校周边商铺经营者告诉记者,事发当天有2名社会闲散人员翻墙进入学校,其他闲散人员则是从校门进入,对校内学生进行了殴打。 商铺经营者王先生(化名)告诉记者,此次受伤的4名伤者均为中专学校学生,而伤人的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已被警方带走。“我的小孩就在里面读的书,这件事发生后家长都很担心小孩的安全。”

  王先生介绍,出事的学校虽然在当地评价一般,但此前从没发生过类似的事情,“以前我小孩没有跟我说过遇到校园打架受伤的事,这次是我开店几年来第一次听说出事。” 记者注意到,有网传消息称,事发原因系校内学生会没收学生手机,于是学生叫来校外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学生会成员。记者在学校官方公众号内查询发现,校方严禁学生携带和违规使用手机、电子手环、平板电脑及游戏机等产品,学生的手机实行每周统一管理制。但学校官方公众号文章中并未提及该制度由学生会监督实行,伤人事件的具体细节警方仍在调查中。

  律师:可以提炼出的几个要点: 1.校外人员进学校打架杀人,为人出头,不是学生斗殴! 2.是学生会收手机引发的不满,处理方式有问题导致的惨案 ! 3.打架杀人的是成年人,是社会人员,是校内学生叫来的! 4.学校尽管下了禁止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校的相关规定,但是落实部门不明,很大可能是交由学生会执行。

  对于中专学校,大家几乎形成了固定的思维,到这样的学校读书就是去混几年,有见识的家长往往不会把孩子送到这里去。 只有那些孩子不想出来打工,又上不了高中,还想读书的家庭才会把孩子送到中专,希望孩子能够学一门手艺。 但事实上,由于生源的限制,好的学生都普遍上了高中,到中专求学的学生大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成绩不是特别突出,有的甚至还有不良的行为习惯,这样的学生到了中专学校,没有升学的压力,学校的管理难度增加。 如果管理跟不上,放任不管就很容易出现打架斗殴的事件。在这件案件中,被没收手机的学生可以带校外的同学进入校园,就意味着学校的管理不够严格。

  根据我的打架经验,有可能是打出真火了,才直接动的刀子,记得高一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动刀的打架,但是学生内部的,那个崽儿胆子小只是用刀子在身上划,没有捅,把我们班同学的衣服给划烂了。 说回这事儿,不管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,动刀那个肯定死定了。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》

  关于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,要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、犯罪后果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,正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并适用刑罚。一案中有多名主犯的,要在主犯中区分出罪责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。 对于共同致一人死亡,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,原则上只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。 换句话说,虽然本案有几个社会闲散人员,但原则上只需要判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一般就是那个捅死人那个。

  这个案子死了两个,社会影响又如此恶劣,会不会多判一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就不好说了,我个人觉得会判女生直接联系的那个社会闲散人员死刑立即执行,老二死缓(死缓也是死刑)或无期,其他人员就是有期徒刑,就看有几个人动刀了。我国对死刑的把握一直都比较审慎不会轻易判死立执。 相对于故意杀人犯罪而言,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,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犯罪更加慎重,标准更加严格。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、手段特别残忍、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,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。

  啥叫手段特别残忍,导致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了就叫手段特别残忍,这都搞死了,那肯定是符合标准了。 对于被告人地位、作用相当,罪责相对分散,或者罪责确实难以分清的,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。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每个人都捅了一刀,分不清致死那刀死谁捅的,那么所有人都不判死立执,但是可以判死缓。 有老铁会问怎么光说这几个社会闲散人员,起因是那个叫他们进来的人呀,她不用追究责任吗?,

  我们还是说说这雇凶者吧。 对于雇凶者与受雇者共同直接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,应认定雇凶者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;雇凶者没有直接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犯罪行为,但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,实施了具体组织、指挥行为的,对雇凶者也应认定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;雇凶者只是笼统提出犯意,没有实施具体组织、指挥行为,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受雇者可认定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;雇佣者雇佣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犯罪的,雇凶者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;对于多名受雇者地位、作用相当,责任相对分散,或者责任难以分清的,雇凶者应对全案负责,应认定雇凶者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。 根据司法解释来看,

  这名女生无疑就是罪行最严重的主犯,她应该判死刑,但是不好意思,她读的中专,所以合理的推测她是未成年人,所以她一定死不了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四十九条 【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 你说这个社会大哥不是倒霉催的吗?叫他的人不用死,他却要死。 另外这个雇凶的学生,有没有叫社会大哥把人弄死也没有确定,如果这个雇凶的学生只想教训别人一顿,把手机拿回来,这个社会大哥自己去把人搞死了,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,下辈子被那么冲动。

  受雇者明显超出雇凶者授意范围,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犯罪,因行为过限,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,应当以实际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 对于雇凶杀人、伤害只致一人死亡的案件,一般不宜同时判处雇凶者与受雇者死刑立即执行。对于案情特别重大,后果特别严重,确需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,要严格区分多名受雇者的地位、作用,根据其罪责和犯罪情节,一般可对雇凶者和其中罪行最严重的受雇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 综上啊,本来是雇凶者跟罪行最严重受雇者这两个人死就行了,但现在就不会好说了,多半就死罪行最严重的受雇者也就是动刀子那个,如果其他人只是动手了但没有动刀子,那么其他人就不用死,但会坐牢。

  回过头来说这个案子,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,现在的教育状况,中专以及各类技校,基本就是聚集成绩最不好的群体,有的是学习能力不足,有的干脆就是不想学。 家里对他们的态度,大多数是抱着能学点技术也好,就算学不了什么技术,至少关在学校里,没那么容易学坏。 但这些学校,不可避免的有不少同学,其实根本就是在混日子,同时也是在混小社会。各种争风吃醋,打架斗殴并不少见,只是毕竟是学生,大多数时候都是徒手,偶尔棍棒就算是冲突极限了。 至于说,学生会的权力边界问题,关键也不关键,学生之间,除了收手机这种冲突,平时磕磕碰碰,打个球都能演变成群架,年轻人冲动,发生冲突太正常了。

  班与班之间打群架,不要太多。 只是引入了校外人员,事情大多就会变样,能够和中专生混一起的校外人员,其实也都是小年轻,甚至很多就是从这些学校毕业或者辍学后,没有工作的人。 而学校大多数时候,同班,同级学生,在面对校外人员时,都会不由自主地抱团。如果从校外来的人不够凶狠,往往还真不够一大群学生打。

  所以敢去学校里趟浑水的,都是觉得自己够凶狠的,遇到不怕事的学生抱团,针尖对麦芒,冲突升级,后果就会很严重。 但是对于一个占地六百多亩,八千多人学校,保安其实没有能力保证没人翻墙进去,混进去一两个也不奇怪,但是有人翻墙进去后,又再从校门进一大堆人,从管理和安全的角度讲,这其实有点说不过去。 悲剧已经发生,人死了,案犯也抓了。 除了建议学校加强登记和管理,其实没有更好的方法。 要说让所有的学生都学好,不闹事打架,拜托,要是他们能做到,大多就不会去中专而是去普高了。 最后,愿逝者安息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